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学校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工会预算管理自觉接受区教育工会的指导,严格按照区教育工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工会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工会预算管理的职权是: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及时、足额上交应缴款项。
3.指导、监督学校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会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2.拨交经费收入;3.事业收入;4.上级补助收入;5.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6.投资收益;7.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会员活动费;2.职工活动费;3.事业支出;4.工会业务费;5.工会行政费;6.专项资金支出;7.补助下级支出;8.其他支出;9.上解经费支出。
第八条 学校工会要按全国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区教育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对拨交经费收入定期进行分解,并逐级上解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条 预算收人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的办公、职工活动场所的基本建设,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学校(行政)解决。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预算,可在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用部分经费结余时,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先经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预算草案,要充分听取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工会根据这些意见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整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预算的报批时间,由区教育工会确定。
第五章 工会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预算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学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学校工会预算草案在批准之前只能列支必要的经常费用。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学校工会要监督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六章 工会决算
第二十四条 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学校工会应按区教育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决算未经批准,称为决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审批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决算草案的报送时间,由区教育工会确定。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的预算、决算要向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并接受其审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擅自决定的重大开支项目,上级工会不予批准,必须接受按照国家和工会的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