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2014〕12号 徐汇区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局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教育局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局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教育局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教育党工委审议的,按照教育党工委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教育局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 (二)年度工作要点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实施方案; (七)教育资源布局调整的实施方案; (八)学校(机构)设立、更名和撤消的审批; (九)民办学校的审批; (十)年度财政预算的实施方案; (十一)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方案; (十二)教育用地出让或土地性质改变的实施方案; (十三)区域间教育合作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四)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五)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十六)校园长(含副职、助理)、机构行政负责人(含副职、助理)、机关行政科室负责人、机关行政科室非领导岗位科员的任免; (十七)校级行政干部的校长职级认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八)一般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十九)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二十)学校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实施方案; (二十一)一般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二十二)重要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十三)教育经费预决算的执行方案; (二十四)预算外大额资金的实施方案,大额资金的标准以党工委会议审定为准; (二十五)预算外大于5万、小于大额资金标准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 教育局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和教育党工委会议分别审议,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和教育党工委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局长办公会和党工委会采用合署会议形式决策的,由教育局办公室和党工委办公室分别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 决定教育局重大事项的局长办公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长或副局长以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由局长或副局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局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事先由教育局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教育局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局长审定,由局长确认是否列入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局长和副局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五)形成纪要。局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局长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的决定等内容。“议事纪要”经局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分送。 (六)正式行文。对教育局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局长签发,由教育局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七)政务公开。对教育局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系统乃至全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徐汇区教育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徐汇区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徐教〔2007〕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主题词:教育局 重大事项 决策制度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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