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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需购大量的财产物质应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的项目,经教育局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2、 学校需购的财产五百元之内,总务主任审批,五百元以及超过五百元,需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审核。
3、 凡需添置重大财产或对校舍进行基本建设,由总务主任提出,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听取党员意见,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审批。
4、 规范审批审核行为,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