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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作者(来源):校长室    发布时间:2015-03-17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沪教委监〔2014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广影视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突出整治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巩固已取得的成效,力争再上新台阶,现就做2014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严格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管理好学校;各学校要管理好在职教师,规范在职教师的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各学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答疑辅导作出合理安排,主动化解补课需求,整体减少对补课的依赖,不发生挤占学生休息时间组织有偿补课。广大教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自觉抵制有偿补课鼓励教师免费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重拳治理补课乱收费问题,严肃查处在职教师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办班的兼职行为及有偿家教行为。对违规补课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要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凡违规开展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要进行通报,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资格并追究责任。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升职务(职称)和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严禁中小学校向社会办学机构提供场所和设施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各类有偿培训班,严禁为社会培训、考证机构等提供竞赛、考证场所。各区(县)教育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切实把好审核关,同时完善各项制度,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管,尤其是要落实办学单位注册后易地(区域)办学的申报登记制度,并加强监管,确保其规范办学。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学校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经反复教育屡教不改的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二)继续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

上海已率先在全国整体实现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们要继续坚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成就每一位老师”的理念,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

对当前仍然存在的义务教育择校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标本兼治,破解难题。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坚决制止“以权择校”“以钱择校”“以分择校”等行为,自觉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严禁以捐资助学、借读、共建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严禁以任何考试形式选拔学生,严禁将竞赛等级和各类比赛证书作为招生依据。

要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切实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80)要求。区(县)教育局应加强监督管理责任。

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监管,认真排查和严肃处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依据《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配套练习和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43号),《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联〔2001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等国家及本市对教辅材料的出版、印刷、发行等规定,确保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

各中小学校应指导和鼓励教师加强对练习设计的研究。教师应针对教学目标和学生学习情况精心设计适量的练习,切实发挥练习对教学的诊断反馈功能,避免用课外教辅材料代替作业,实现减负增效,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严禁学校为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以外的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但确属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材料,由学校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免费提供,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市、区(县)教研员、特级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以营利为目的、以习题试卷为主的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凡参加教材及配套资料编写和中考、高考命题、审题的人员,在完成所承担工作后3年内不得参加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

(四)严格规范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包括要求学生到指定单位缴纳)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款等,严禁擅自制定、变更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面试等)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学校以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并收费。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将招生入学与英语“星级考”、“奥数”成绩等各类学科竞赛名次、等级考证书、奖励证书等挂钩。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幼儿园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课后培训班等名义高收费、乱收费。

严禁学校统一组织学生报名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类竞赛活动,严禁学校举办或参与组织、宣传无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颁发竞赛许可证的任何区域性学科类竞赛活动。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代办服务性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收费,必须经过公示和征询意见后才能收取,代办费结余应及时清退。

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宣传、动员和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力量举办的商业性出国游学活动。中小学校组织的学生出国(境)合作教学交流以及夏(冬)令营等活动,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告知学生家长收费和活动内容后,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学校不得营利。带队领导和教师所需费用不得从承办业务的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的返还、回扣中开支。

要严格规范各类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公示和收费时间节点。各类民办学校应按照经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一般应在本学年开学时收取,不得跨年度或提前收取学费。

(五)加强普通高中阶段招生及收费行为监管

严禁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自费生、特长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严禁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加强普通高中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要求注册收费。

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学校严禁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公办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班不得另行收费,不得从举办的国际课程班中利。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收费等问题,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情况登记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6号)要求予以规范。

规范中职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经市教委批准的公办中职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其学费标准最高为普通中职学校同类(或接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具体收费标准按市教委审核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监管

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继续巩固高校“点招”问题的治理成果,各高校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决不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学生。高校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标准和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凡出现“点招”问题,要严肃追究高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加强自主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要加强对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廉洁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考务安全保密、招生工作集体决策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加强招生过程和招生结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泄露试题、考前辅导、面试请托、违规录取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违规招生的高校,给予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或取消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等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禁高校违规办班及乱收费,严禁高校无许可办学、超计划招生、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严禁高校异地举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

高校收费标准的调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及民意听证等规定程序。高校学费具体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之外加价收费。要严格规范高校教材收费管理。

要认真落实《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1315号)要求,对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费严格按报备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他类型的研究生学费按报备并公示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范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

严禁高校动员学生参与社会力量举办的商业性出国游学活动。严禁高校将校舍出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室的出租(借)行为。各高校要加强对所属二级单位、企业的办学行为全覆盖的监管和指导。

(七)加强对教育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职学生资助、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涉及教育的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管。

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开展督导评估,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管理,加快建设涵盖学前至研究生的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级各类学生学籍信息库有效对接。以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设为契机,集中开展资助学生信息专项清理核查,把民生资金真正惠及到急需资助的困难学生。加大对民生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虚报套取、克扣冒领、贪污挪用、延缓发放等行为,要从严查处、严肃问责、公开通报。

(八)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监督检查

针对师德领域的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治理,维护教师良好形象。加强教师兼职行为的监管,严禁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有偿补课。坚决刹住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金、券)等不正之风。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引导广大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教书育人上。

要认真落实教师管理、师德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务(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对师德败坏行为实行“零容忍”。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要求,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机制,把治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治理工作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形成责任明晰、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治理工作格局。各区(县)政府、各高校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抓好今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教育系统各单位要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与教育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规行为

市、区(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开展绩效评价。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完善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学校要规范教育经费的使用,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继续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区(县)、高校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要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督查机制,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各个环节。

对查实的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予以清退、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文明单位以及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规收费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还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严明工作纪律,加强队伍建设

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对于妥协通融、避重就轻、包庇隐瞒,导致教育乱收费问题易发多发、屡禁不止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结合年度治理工作任务,以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和治理工作业务为重点,开展面向治理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着力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不断提升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上 海 市 财 政

 

 

 

 

 

 

 

 

 

上 海 市 物 价

上 海 市 审 计

上 海 市 新 闻 出 版

 

 

201488

 

 

 


 

 

 

  

 

 

 

 

 

 

抄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各直属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8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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