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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学习考察活动的

作者(来源):党支部    发布时间:2013-11-12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徐教委(201310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学习考察活动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

现将《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学习考察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学习考察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3618

 

 

 

 

 

 

主题词:规范  学习考察  若干规定  通知   

徐汇区教育党工委办公室                2013618日印发

                                         (共印3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学习考察活动的若干规定

(试  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改进作风的“八项规定”,根据徐汇区教育党工委的相关要求,对教育系统组织学习考察活动(含集体休假)提出相关规定:

一、加强审批

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校级领导和教职工赴外省市的学习考察活动,参照出国访问的管理办法,每年组织一次申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校级领导和机关公务员的学习考察活动,由教育党工委办公室负责汇总,报教育党工委审批同意后实施。区级层面组织的教职工学习考察活动,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报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实施。学校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经校务会讨论同意后实施;学校在暑假和其它期间组织的教职工学习考察活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征求教职工意见后提出方案,经校务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教育党工委和教育局每年2月对未来一年的学习考察活动计划进行集中审批。临时增加的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审批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再实施。

二、减少活动

按照三年一轮的原则,教育党工委委托教育工会组织校级领导和机关公务员参加暑期休假活动;计财科每年核拨一次经费,用于校级领导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职工的暑期学习考察活动。机关公务员根据机关的有关规定,由机关党支部组织休假活动。

教育党工委和教育局办公室根据国内合作交流的要求,每年组织若干次学习考察活动。人事科根据支教慰问的要求,每年组织若干次出访慰问活动。组织干部科和教育党校根据干部教育的要求,每年组织若干次学习交流活动。

教育党工委、教育局各业务科室和教师进修学院、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机构,根据各阶段重点工作推进的要求,经报教育党工委审批同意后,可不定期组织相关领导参加的学习考察活动。

除上述活动以外,其它部门不再组织面向全体校级领导定期参加的学习考察活动,原有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一律取消。

除教育党工委和教育局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以外,学校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离沪参加学校和其他单位组织的学习考察和个人休假活动,必须提前一周以上,向教育党工委和教育局办公室请假,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

三、规范组织

教育局各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必须制定方案,明确学习考察的重点内容。除集体休假等活动以外,其它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都要撰写学习考察报告。每次学习考察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外出学习考察不得住宿豪华宾馆,不得组织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住宿和餐饮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局和学校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如委托承办方组织的,教育局和校方必须与活动承办方签订考察合同。

学校在暑假期间组织的教职工学习考察活动安排在710820之间,有暑期军训等任务的单位可延至825;教育局在暑假期间组织的校长学习考察活动安排在7月底以后。

四、经费管理

学习考察费用列入教育局和学校的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超标准使用。

教育局用于校级领导参加的休假活动经费,列入教育工会年度预算;用于干部培训的学习考察经费,列入教育党校的年度预算;用于人才培养的学习考察经费,列入教师进修学院师训年度预算;用于支教慰问的出访经费,列入局合作交流的年度预算。

学校列入预算的学习考察经费,主要用于教职工的学习培训和全体教职工的学习考察。义务教育阶段列入预算的学习考察费,学校必须重点保障教职工培训经费的落实;面向全体教职工的学习考察费不能低于总费用的75%非义务教育阶段单位的学习考察经费,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学习考察费用报销时须附有活动承办方开出的结算清单,报销凭证必须注明“学习培训费”或“学习考察费”。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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