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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离退休高级专家协会的报告

作者(来源):校长室    发布时间:2015-03-19

依法治国—兼论20132014国家立法

—在上海市离退休高级专家协会的报告(详细提纲)2014·11·19

 

谢谢吴主任自己来主持今天的报告会。

各位下午好,按照年初的约定,我就依法治国—兼论20132014的国家立法介绍一点情况,谈一些看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创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新局面,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八大报告又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

从十六字方针到新十六字方针,我国的立法理念发生了积极转变。

改革开放的前30年,我国立法要解决的是法律有和无、多和少的问题,目的是要尽快实现有法可依的局面,所以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的十六字方针,时至今日,我国出台的现行有效法律已有24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而现在是要解决立法的质量问题,是法律质量的好与差、高与低的问题。所以提出的是科学立法的新十六字方针。

以前立法强调的是保驾护航,立法往往比较滞后;现在强调立法要发挥引领作用,所以立法和法治要走在改革发展的前面,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重大变化。

再一点,改革初期,为了保障改革,在立法上出现了良性“违宪”现象,如《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去年我在时政报告中提到的大学生孙志刚的死——一个大学毕业生到广州打工只有22天就被作为三无人员收容,收容后不到三天就死亡的事件,引发了网上热议。一个为11岁女儿被诱骗、强奸并卖入“妓院”讨回公道的母亲唐慧处以劳动教养,让中国大陆发生了一次地震。劳教制度的出台确实存在违宪问题。而社会发展到今天就必须强调立法只能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正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巨大进步。

事实上,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一直在强调科学立法、依据宪法治理国家的理念。

十八大结束不到一个月,201212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就开宗明义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习近平同志还多次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关键是依宪执政。”充分肯定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一切部门法都应该服从于宪法、服务于宪法,把宪法精神渗透到各个领域。

同志们都已经看过今年95日习近平在三千人大会上对依法治国提出的8个标准,这八个标准已经超越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治理标准,国外认为这是“习近平时代将全面研究探索“中国特色国家治理机制”的重要信号。是中国在宪法框架下建立科学法制体系的起步”。

一是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

二是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三是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

四是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五是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

六是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

七是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八是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正是在这个精神的引导下,十八大以来的这两年我国立法的势头十分强劲。

按照全国人大主任张德江同志的说法:列入今年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项目有17部法律。

比如预算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证券法、广告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教育法、资产评估法、航道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期货法、粮食法、中医药法等。

事实上,立法工作是许多项目在滚动式操作。我统计了全国人大陆续发布的信息:今年在全国人大立法操办的项目一共有32部,包括·反间谍法·旅游法·资产评估法·科学技术进步法 ·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监督法

    此外今年在修正【指部分条款修改】·修订【重大修改、几乎就是重新制定】的还有47部,包括预算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这样正在制定、修订、修正的法律合计是79部。哪一部草案成熟了,通过了,哪一部就发布施行。有的立项办理时间已经有56年,因为相关利益集团的不同意见,一直进展不大,例如环保法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在发言中认为,“汽车在行驶当中,如果停车3分钟以上应该熄火,这是欧洲早就解决了的问题。只要停下来,发动机就熄火了,零排放,再次踩油门又会启动。这个技术已经很先进了,我们能不能突破这个技术?”但是东南大学交通学院院长王炜认为尾气排放量增加主要是自行车太多。“自行车太多,影响了城市的道路交通,致使机动车运行缓慢,尾气排放量增加,城市空气污染加剧”,他建议:“出行以公交为主体,少骑自行车,不骑摩托车”。王炜的研究受到汽车公司的资助,在人代会上的发言,感情的天平十分明显,因此受到网民的广泛批评,甚至有人骂他是跳梁小丑。许多法在制定中常常因为这样那样的争论而搁浅。不过我听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一位朋友说十八大后,立法工作加大了力度,这两年许多法律已经相继出台,我查了一些也确实如此。比如今年:

424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25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627审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831审议通过了《预算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91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还有《反间谍法》;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0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决定将每年的12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可见今年出台的十几部法律都是十分重要的。

此外去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于今年要施行的法律也相当多,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司法》等19部法律。都是去年审议通过今年将先后施行的。

 

下面我选几个与民生关系比较大的法律做一点介绍,讲一下制定或者修订的具体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已经由华东政法大学的徐士英教授专题介绍过了,我今天不再重复,我重点介绍一下【预算法】、【行政诉讼法】、【食品安全法】、【环保法】,有时间的话我稍微讲一下去年修订出台今年实施的【公司法】和【种子法】的修改情况。

第一  关于【预算法】的修订

预算法是预算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被称为“亚宪法”也称为“经济宪法”。

预算法凭借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力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预算不严谨,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往往可能是数亿上百亿的财政资金,预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血汗钱”花得是否值得。

已经退下来的前全国政协常委、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张全景说:“一个省有四五十个省级干部,几百个乃至上千个地厅级干部,一个县几十个县级干部,可以说古今中外没有过。更何况一个省、市除省长、市长外,还有八九个副职,每个人再配上秘书,个别的还有助理,就像上海,市长下面有六七个副市长、八九个秘书长副秘书长,最多的时候有十个秘书长,下面还有一帮子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同志们想想这要增加多少行政成本,而且容易滋长官僚主义,滋生行政腐败。”1998年中国财政部部长助理刘长琨说∶汉朝八千人养一个官员,唐朝三千人养一个官员,清朝一千人养一个官员,现在四十个人养一个公务员。这是前几年的说法,最新网上的统计消息,说现在是十八个人养一个公务员。

我们再比较一下“行政费用在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中国:25.6%,印度:6.3%,美国:3.4%,日本:2.8%笔者注∶中国用于行政费用所占生产总值的比例是印度的4.1倍,是美国的7.5倍,是日本的9.1倍。

行政人员一多,从舌尖上的浪费到车轮上的腐败,从公款旅游到形象工程这得花多少纳税人的钱,所以遏制政府乱花钱的第一道防线应该是预算审查,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预算报告依然看不到、看不懂,所以修改预算法已经时不我待。

今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最初是1994年3月2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这是这部法施行20多年来的第一次修订。

预算法的修订草案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和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上来就把修订预算法的目的、依据都交代了。所以预算法不是约束老百姓的法,而是一部监督管理政府行为的法,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法。

现行预算法从1995年开始施行已经近20年了。而预算法的修订经历了10年时间,期间,围绕预算法的修订,观点交锋、利益博弈十分激烈。整整跨跃三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本届人大再次启动修订预算法,一审、二审、三审的日期也是一推再推,一审、二审、都没有通过,今年421日的三审就特别关键,因为三审稿首次将立法宗旨改为:要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全口径预算体系】所谓全口径预算体系就是要求政府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列入预算,这是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提出的,目的是要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后被采纳。

    三审稿还进一步强化了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对“虚假列支、超标楼堂馆所”等违纪行为的问责和处分规定; 

    三审稿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审稿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还明确规定:

    一要经国务院批准;二是用途限制在公共预算当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不能用于行政的经常性支出;三是发行地方债券的政府应当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三审稿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规定必须追究行政责任。这对各级行政长官压力是很大的

今年四月提交的预算法草案三审稿,尽管解决了不少重大问题,但还存在不少争议,所以在三审的时候最终没有通过。

直到831日下午第四次审议的时候,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总算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预算法四审稿显示归纳起来有6大亮点。

一是开宗明义点出预算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这对行政机关预算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政府所有开支都将纳入预算,这个预算是全口径预算,包括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济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确保纳税人的钱要用在合法合规的地方。

三是预算公开,所有预算报告、预算方案应当及时公开;涉及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行为也要公开,并在预算报告中有说明。可见预算公开的范围、幅度越来越大。监督已经不是一句空话。

四是规定要把行政机关的财政转移支付纳入监管的范围。全国每年财政转移支付的金额高达45万亿金额,但是现行法对转移支付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就可能出现一些资金被滥用的问题。因此,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做出要求,也是一大进步。

五是对地方债实施细化规定。在修正草案的三审稿中,对地方债的主体、方式、规模、范围、程序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四审予以肯定。

六是关于预算监督问题。明确提出,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

修改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相信预算法对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将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

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就是一部民告官的法。

行政诉讼法是19894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0101日起施行的。

行政诉讼法实施20余年来,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快速发展,这部法律显得日益滞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异常突出。其主要表现是四个难:

一是门难进。在三大诉讼【民事、刑事、行政】当中,行政诉讼的受理难度最大, 数据显示,每年行政纠纷引发的信访高达400万至600万件,而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只有10余万件。究其原因,人为设置门槛妨碍公民法人行驶诉权的情况最多。2011年,在行政案件中以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而结案的案子占一审结案总数的7.8%,是民商事案件的7.8倍。因各种土政策“隐性”不予受理的更是不计其数。所以要告官连门都进不了,难怪一些老百姓说“告官难,难于上青天”。

二是案难审。案件进门不易,出门更难。被告不出庭,司法的腰杆不硬、手段不足,使得法官不敢下判、不能下判,大量案件动员当事人撤诉,以实体判决方式结案的仅占27.21%。

三是胜难判。民告官,民难胜。行政机关败诉率持续走低,从早期的30%左右降到目前的不足10%。换一句话说,就是老百姓很难打赢官司。

四是诉难息。民告官,民难胜,民不服,于是上诉率、申诉率不断逆升。2011年,行政案件的上诉率达到了创纪录的72.85%,除了少数赢的和调解解决的,几乎老百姓输了都要上诉。

造成上述“四难”的成因多而复杂,究其关键,还是受制于体制,比如县长通常是县委副书记,甚至是分管政法的书记,所以“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基层法院的一审功能几乎形同虚设。从根本上讲,行政审判体制不做调整,其他方面的努力再大、再多,也无法从根本上摆脱行政诉讼四难的困境。

但我认为仅从法院角度观察只是一个视角,可能还不够,如果从原告的角度去观察,可以确信民告官的还不多,因为许多老百姓还存在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问题。这次修订行政诉讼法很重视这个问题,在鼓励公民法人依法告官方面做了新的规定。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进行听证,由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行政诉讼法情况的汇报。

今年111日上午全国人大第十二届十一次会议进行四审,最后以15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了修改决定。

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健全了很多重要制度,对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意义重大。有许多看点:

看点一:扩大了受案范围。

告政府不再限定“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告。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定”。

以前公民法人不能告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不能告那些【红头文件】

例子:有一个公民乔占祥因为对《春运期间票价上浮20%至30%的通知》不满,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红头文件不能告为由驳回了乔占祥的上诉。

有鉴于此,修改稿将“行政行为”列入受理范围。这就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告、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告,法院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可以依法撤销违法的红头文件。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201387,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老城政(201335号《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包括鲁建平等253人在内9000余户居民的房屋。

鲁建平等253人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洛阳市中院于2014923日作出(2014)洛行初字第1-253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同时责令老城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鲁建平等253人和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1127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洛阳市巡回开庭,公开开庭审理鲁建平等253人诉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

鲁建平等253人的5名诉讼代表人及10名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300余名群众代表旁听庭审;

老城区副区长作为区长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点评】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

 

看点四:行政诉讼必须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点评】“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三个月提出修改为六个月内提出。

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看点六: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行政机关负责人一旦成为被告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看点七:法院可跨区域管辖

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

 

看点八:行政机关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这就大大提高了诉讼执行的力度。

 

看点九:明文规定复议机关将成为共同被告

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长期以来,复议机关为了不出庭,而维持下级机关原有决定的很多,因此,行政复议的实际作用不大,现在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单一的】被告”。这是加重了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责任,今后的行政复议来不得半点徇私,必须依法进行复议。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就介绍这些。

 

第三关于【食品安全法】的修订

    今年6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71731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这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四年多来,立法机关首次对这一重要的民生立法进行修改。

    应该说我国对修订食品安全法是非常重视的,而且修订工作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施行,旨在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20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时将食品卫生法改为食品安全法。

  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因三鹿奶粉引发的“三聚(qínɡ)胺事件”爆发,又进行多方面修改。

  直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才获得通过,并于61日正式施行。

此后几年,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冒泡,地沟油问题、食品添加剂问题、脏乱差的地下作坊问题、三无食品问题(一般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商名称)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完善法制,强化管理的呼声日益增强。

201310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收到此件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5600多条有效意见;赴5省市实地调研;多次召开企业和行业协会座谈会及专家论证会,反复协调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个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旨在强化风险防范、完善监管体制。

此次修订草案有许多亮点,如:

亮点 1  新法贯穿了一个严字

如,新法规定:

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甚至引入终身禁入的规定。

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问责,对失职官员可以让其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亮点 2    增设网购食品监管条款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线购买食品。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网上购买食品交易金额高达324亿元。然而,网购食品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食品“三无”现象屡见不鲜、部分食品网页虚假宣传等,网购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

    “此次提交的草案中,在网售食品监管上,令人眼前一亮的是第三方平台可先行赔付”

也就是消费者在网上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先向第三方索赔,这就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网上购物的权益。

 

亮点3  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联合凤凰网近日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1.22%的消费者认为,最常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是伪劣食品问题,其次为知情权没有保障,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方向,甚至损害了健康。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0多万家,其中也有不少是不良商家,所以广大消费者呼吁加大知情权的保护力度。由此食品安全信息被提上了议事程序。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权威机构。从而改变了信息发布多龙治水的乱局。

亮点5  授权地方政府深入研究对小作坊等微小经营者的管理

    许多白亮水嫩的豆芽都是在小小的黑作坊加工出来的。新华社报道一间10 平方米的小屋内污水横流,漂白粉和AB粉随处可见,数十个大水缸里装满了豆芽。吃这种豆芽无疑是在吃毒。由于小作坊和小摊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遍及城乡,很难管理,一面关系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一面关系到上百万微小经营者及其家人的生存,这是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地方,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本次修法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相应规定,加强对小作坊等微小经营者的管理。

 

第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今年四月二十五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11起施行。

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74人次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据此,全国人大将修订环保法纳入立法规划,此后从修正到修订,从“小修补”到“大手术”,这部新法历经四次审议,两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期间,还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人大采集的意见多达2434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特殊法,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的一般法律与此法有冲突的,就要服从环保法。

为此,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第一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新法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新法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5日为环境日。以期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新法单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松江曾经发生河流污染的问题。松江工业区和车墩镇间的一条小河遭遇大面积污染,变成“牛奶河”。春节期间,市民连续举报,松江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经翻查数公里雨水窨井,最终将污染源锁定为位于申港路的一个电脑配件公司,它也是一家苹果零部件供应商。并且查明是加工铝的切削液流入雨水窨井,污染了整条河流。

金山区朱泾镇发生一起因上海雪炎物流有限公司槽罐运输车向河中违法倾倒油性废弃物而引发小泖港上游的水污染事件。此次水污染事件共影响金山、松江3万居民8千户人家。而且引起用水恐慌。14000瓶饮用水不到4小时全部卖光。

 

这次修订的新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环保法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对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这对受侵害者向加害企业索赔是有利的。

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等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则对其直接负责的对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施政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所以人们将新法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格的一部【环保法】。

 这部法律将在201511施行。

 

  关于【公司法】的修订

今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创业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去年底审议通过,今年3月实施的公司法有12处重大修改,其中亮点很多,我提四个亮点:

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资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即使只有“1元”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这对许多初期资本不足的创业者是非常有益的,特别对历届高中毕业生和大学生的创业更是敞开了大门。

 

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费用的限制。

取消原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因为注册资金没有了最低限制,所以实缴费用的限制也相应取消了。

这意味着,自20143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自行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这对大学生创业有很大帮助。

 

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次修改把它取消了。

这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换算为货币进行投资。

 

亮点四:取消公司登记必须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今后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同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类型的公司也需要按照现行特别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关于【粮食法】和【种子法】的修订

这个法看似农业部门法,事实上与民生问题关系很大。

    前一阵子,关于转基因粮食的问题社会反响很大,争议很大。实际上这里有中国和美国的博弈在里面。

有人說誰控制了石油,誰就控制了世界,誰控制了糧食,谁就控制了所有的人,這是至理名言,我國耕地有限,發展工業和城鎮化需要大量的土地,工業和農業對土地的爭奪已經不是一個控制可以解決的问题,而粮食产量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却在加剧。

中国粮食实际已连续多年处于产不足需的状态。这是个不得不引人关注的问题。估计到2020年,按14.3亿人口、人均消费409-414公斤粮食计算,中国粮食的总需求量将达到5亿8487万吨-5亿9202万吨。按照中国的粮食生产能力计算,届时国内粮食(不含大豆)的供给缺口将在4000-5000万吨。

1994年美国学者布朗提出这“谁来养活中国?”这个命题以来,危机感和紧迫感就时刻萦绕在我国农业工作者的心头。光靠國內这点耕地根本不可能保證糧食供应安全了,此时,美国人说,还是美国来养活中国吧,于是美国最大的种子公司孟山都打进中国市场来了,先是转基因大豆占据了重要位置,引起社会一片恐慌。接下来是转基因的粮食种子要打进中国市场。

在关键时刻,习近平提出: “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

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粮食安全问题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宣示要“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13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我国2014年经济工作的六大任务,跃升第一位的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我国到处租田种粮,重点是南美、俄罗斯和乌克兰,这样不僅可以保證國內糧食安全,也对美國農業构成了競爭态势。同时还大量进口大豆,大部分用作饲料。去年进口了6338万吨大豆,从而省下了5亿多亩土地用作粮田,美国评论认为,中國的動作對於美國來說是刀刀致命。

此外,全国人大将粮食法、种子法的修订列入今年立法的预备项目。要用法律给饭碗戴上‘护身符’。

粮食法涉及的内容比较多,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宏观调控、保障措施等,面比较宽,目前立法部门已经聚焦在三个重点上:

一是、保证粮食的供给能力。调动主产区和生产者生产粮食的积极性。

二是、分清责任。一个是中央和地方的责任,立法将加重地方的责任。另一个也要分清销区和产区的责任,给销区也要增加一些压力,不能全部依赖产区。

三是、对粮食的宏观调控作出规定,全国一盘棋。

现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农委已经介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带队到江苏省开展粮食法立法调研,这部法的修订正在加快步伐。。

另一部相关的就是【种子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人大正在加快修订【种子法】,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着重解决三个问题:

     完善育种创新体系。要在修法层面为“育种出大成果、好成果”提供法律保障,要支持科研院所,搞前沿性科学研究,同时为商业育种打造平台。支持大型种子企业,增加它的创新能力。这是立法考虑的一个大问题。

    二、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该政府管的政府管起来,该交给市场的让市场自己做。如建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登记制度等,但是建立这些制度是为了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三、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支护产权保护等要有一些新的制度,要逐步与国际接轨。

今年,中国攻克海水种稻的世界级难题 ,捷报频传。内蒙古一家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用盐碱地种植水稻,经过149天的生长,喜获丰收,亩产高达400公斤。

湛江人陈日胜坚持育种28年,终于获得重大突破——培育出了用海水灌溉的耐盐碱的水稻新品种“海稻86”,被国家水稻专家认定为“一种特异的水稻种质资源”。

如果盐碱地里,能用海水灌溉种水稻,那意味着什么?我国盐碱地总面积约15亿亩,按亩产300斤算,每年能收成4500亿斤粮食,相当于2013年全国粮食产量的37%

种子法将通过立法,对内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对外严格实施检疫,防范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并且规定“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从而严格了种子进口。

可见“我们的饭碗要装中国粮”的精神已经在立法中得到体现。预后的影响是很大的。

   

    同志们:当今中国是“时代呼唤依法治国,群众期盼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顺应民心,领导潮流,从而开创了法治中国更加光明的前景。

   我今天的介绍是抛砖引玉,希望和大家一起切磋,把认识引向深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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