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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园南小学校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 (试行)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09-25

                            (草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党委、市总工会关于《上海市厂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沪纪 [2006]14号),《徐汇区厂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一条  凡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反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责任部门、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校务公开责任追究:

    (一)  违反规定不如实、不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有关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执行国家和政府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和履行情况,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与依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和有关情况的。

(二)不实施校务公开,不坚持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擅自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三) 在收入分配上,不遵循有人管、有方案、有程序、有挂钩、有考核、有监督的原则,违反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在审计中发现突出问题,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四) 学校领导不按规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述廉,开展民主评议,或采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骗职工群众和上级组织,导致学校干群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五) 对重大决策、工资改革分配方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情况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开,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职工安置分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职工安置方案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六)违反上级有关厂物(校务)公开有关规定,违反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相关情况应当公开而未实行公开,职工群众强烈不满的,导致矛盾激化,出现集访群访事件,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七)对校务公开工作不尽领导责任,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发现违反教代会决议、违反校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不组织调查,不及时上报,不按规定追究,酿成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不稳定后果的。
     
第二条 对有前条所列情况,分别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一) 谈话提醒;
   
(二) 限期整改;
   
(三) 责令检查;
   
(四) 通报批评;
   
(五) 取消单位和主要部门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
   
(六) 调整领导职务;
   
(七) 党纪政纪处分;
   
(八) 其他责任追究。
     
第三条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委提出,纪检监察、组织干部部门和工会联合组成调查小组,查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对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学校内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的,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工会、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要重点报告校务公开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对未建责任制,或未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按照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教职工民主测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六条  发挥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整体优势,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学校民主管理评估小组每年应校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情况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一次上报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本试行规定自园南小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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